旅游学院车辆使用细则

发布者:旅游学院发布时间:2023-07-13动态浏览次数:35

第一条  为规范旅游学院教职工因出差、会议、实践、调研以及其他事项进行车辆租赁和使用,保障教学、科研活动正常开展和有序运行,依据学校等相关规定,坚持社会化、市场化方向,保障基本出行,有效降低行政成本,结合学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 车辆租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坚持统一管理、安全规范、厉行节约、优质服务的原则。

第三条  车辆使用需要经过三方询价的方式确定车辆定点服务供应商,同时确定相关车型的百公里最高限价,使用人在不高于各类车型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,确定后须在学院网页公示,通过车辆使用金额超过5000.00元,须在学校采购系统进行申请填报,审批之后可预约。

第四条  车辆租赁应填报《车辆租赁审批表》,须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,申报采购。 车辆租赁采用社会化方式,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,通过市场调查、价格比选、择优选择等方式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强、口碑良好的车辆租赁服务公司,车辆首选新能源汽车和小排量汽车。租赁合同需明确租赁方式(包括司机、加油、过桥等费用的明确)、权利义务、收费标准、支付结算、安全保障等内容,因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。

第五条  车辆行驶过程中,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安全交通法,安全行驶,文明礼让,确保车辆和人员的绝对安全。出行结束后,提供材料报账,报账需要附:“租车合同、用车明细,学校及学院审批表,正规发票,必须签字盖章”,按照“一事一结”的办法进行办理

第六条  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车辆服务商负责,出现不合理的费用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,如您对以上细则有任何意见,请通过一下方式联系和反映。

地址:文科实训大楼10楼;

联系方式:7971701;

联系人:窦雅丽;

附件:旅游学院车辆租赁审批表.pdf